首页 > 休闲 > > 详情

协会文件 | 四川律协:破产程序中金融机构债权律师实务操作指引

来源:个人图书馆-有无资料收藏馆 2023-08-17 02:21:00
x


【资料图】

9.1用途

本指引仅作为律师办理破产程序中金融机构债权律师实务参照之用。

9.2法规变化

本指引根据2023年4月以前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判例和律师业务实践制定。如果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应以新的规定为依据。

注释

【1】有些法院出台的预重整指引性文件中要求,当事人在申请重整时递交预重整申请文件,按照该类规定,预重整申请人需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书及与申请重整有关的材料。当事人需先行核实法院要求。【2】该类机构是否存在管理人指定办法中规定的利冲,不同法院认识不同。当事人推荐临时管理人的,需先向审判法院核实管理人资格。【3】实务中存在债权人利用自身优势决定投资人人选,侵害其他债权人的权利的情况。关于债权人推荐投资人或者自己担任投资人,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需要根据个案由管理人及法院确定相关规则。【4】目前法律实务中,有案例支持债权人参照民事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申请救济,全部撤销或部分撤销已获批准的重整计划的裁定。【5】理论界及实务界存在争议观点,有观点认为:“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未到期的保证责任不能视为到期,否则便是因他人的过错或原因而加重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拥有的期限利益并非是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是主张在保证责任到期后再履行保证责任,无提前履行的义务。”实践中,对待具体问题的处理,需结合具体地区的司法裁判观点处理。【6】金融机构债权人拟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以债券持有人名义参加破产程序虽无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无肯定性规定,金融机构债权人拟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以债券持有人名义参加破产程序的,需要结合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对该问题的惯例判断。(本指引由四川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破产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编写人员:四川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卢勇、周亿洲、吴薇、杨倩;四川省律师协会破产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蔡斌、银天宝、杜泽学、兰英、张权、董璐)

来源:四川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2023年7月6日。

分享至:

上一篇:体坛联播|梅西连续6场比赛进球,张帅因伤退出美网 下一篇 :最后一页
x

推荐阅读

更多推荐